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稅務總局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


編輯:2021-11-09 15:36:43

現將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公告如下:

一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(以下稱納稅人)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16%、10%適用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(fā)票,發(fā)生銷售折讓、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(fā)票的,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(fā)票;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,先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(fā)票后,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(fā)票。

二、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(fā)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,需要補開增值稅發(fā)票的,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。

三、增值稅發(fā)票稅控開票軟件稅率欄次默認顯示調整后稅率,納稅人發(fā)生本公告條、第二條所列情形的,可以手工選擇原適用稅率開具增值稅發(fā)票。

四、稅務總局在增值稅發(fā)票稅控開票軟件中更新了《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》,納稅人應當按照更新后的《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》開具增值稅發(fā)票。

五、納稅人應當及時完成增值稅發(fā)票稅控開票軟件升級和自身業(yè)務系統調整。

六、已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,發(fā)生非正常損失,或者改變用途,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、免征增值稅項目、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,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,并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:

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=已抵扣進項稅額×不動產凈值率

不動產凈值率=(不動產凈值÷不動產原值)×100%

七、按照規(guī)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,發(fā)生用途改變,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項目的,按照下列公式在改變用途的次月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。

可抵扣進項稅額=增值稅扣稅憑證注明或計算的進項稅額×不動產凈值率

八、按照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》(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)規(guī)定,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、生活性服務業(yè)納稅人,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,通過電子稅務局(或前往辦稅服務廳)提交《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》(見附件)。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,同時兼營郵政服務、電信服務、現代服務、生活服務的,應按照四項服務中收入占比業(yè)務在《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》中勾選確定所屬行業(yè)。

九、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。《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》(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發(fā)布)同時廢止。


稅務總局

2019年3月21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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